澳门皇冠手机免费网址:2022-10-24
澳门皇冠手机免费网址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行政处罚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澳门皇冠手机免费网址学生违纪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澳门皇冠手机免费网址学生违纪处罚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具体办法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解雇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申诉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他情况);
(二)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五)申诉人签字。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 符合受理条件的,准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复议后,不得对提出申诉学生进行加重处罚。
第九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秩序。
第十一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实行。对受理的解雇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的申诉,经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经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应马上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再次缓办。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实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使用依据错误、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程序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理的决定,并责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若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对原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或进行重新处理的,学生受处理时间应与原处理决定一致。
第十五条 条复查结论还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申诉机关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将书面复查结论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通告。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分管负责人、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应当由超过应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实行,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说明。